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的通知》(人社部规〔2018〕4号)、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实施<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有关工作的通知》(鄂人社发[2019]39号)和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2年度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鄂人社函[2022]212号精神,结合实际,现将学校2023年度教职工奖励评选工作通知如下:
一、奖励人员评选范围
(一)嘉奖
学校2022年年度考核优秀的教职工即为嘉奖获得者。
(二)记功
在2020-2022年连续3年年度考核优秀的教职工中评选(名单附后:共27人)。
二、职数切分
全校记功推荐总职数按照在校职工2%核定,本年度记功推荐职数为21个。根据参评教职工实际情况,本着向教学、科研一线倾斜的原则,职数切分如下:机关、教辅机构组7个,学院组14个。
三、记功人员评选办法
(一)考核内容
根据岗位职责任务,从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对考核对象进行考核,首要考核思想政治、师德师风,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和教师“课程思政”建设效果,突出岗位工作实效。
(二)考核程序
1、各参评人员所在学院(部门)负责人和职工代表各1人组建成立考核小组,请将考核小组成员名单报人事处人事科备案并开通系统评审权限。(完成时间:2023年3月27日)
2、符合记功条件的教职工个人通过人事系统考核模块向考核小组填写提交先进事迹材料,材料要求突出典型事迹,控制在1500字以内。具体操作办法见附件1。并提交个人近期免冠彩色证件照(高清蓝底电子版)至45433770@qq.com邮箱。(完成时间:2023年3月27日前)
3、学校根据考核条件对符合记功条件候选人进行全面考察,包括纪检、综治、有无犯罪记录等情况的筛查。(完成时间:2023年3月31日)
4、考核小组通过人事系统以投票方式产生拟记功奖励人员。(完成时间:2023年4月7日前)
5、报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奖励人员并公示。
6、报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四、奖励的实施
(一)对获得奖励的教职工给予一次性奖金,奖金标准为:
嘉奖1500元、记功奖励3000元。
(二)对获得记功奖励的教职工,由学校颁发奖章。
五、相关要求
(一)严格标准程序和纪律。奖励工作要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事业为上、突出业绩贡献,做到宁缺毋滥;坚持向一线基层岗位倾斜,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奖励工作标准和程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确保奖励对象和奖励工作经得起检验。
(二)推荐结果的确定。分组职数内按照同意推荐票数由高到低排序。最终推荐票数应超过到会评委人数的二分之一,否则视为不通过,不得推荐。
人事处
2023年3月23日
附:考核人员名单(按姓氏笔画排序)
机关、辅助机构组(10人):
王 静 关 锐 阮绪芝 李 珊 阿卜杜海拜尔·杰力力
陈 旭 赵 曼 耿菊萍 莫小波 郭 阳
学院组(17人):
王 璇 朱本超 朱冰柯 朱建勇 刘 瑜 李 艳 李淑君
李童斐 吴 艳 张 垚 金 曙 孟忠吉 郝新才 郗雪艳
郭怀兰 彭春艳 蔡春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