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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医药学院青年教师导师制暂行规定
2023-10-17 14:50  人事处   (点击: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大对青年教师的培养力度,加快青年教师的成长,充分发挥骨干教师的“传、帮、带”作用,从而建设一支高水平青年教师队伍,保证我院人才培养和教学改革的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青年教师导师制,是指由各学院选派学术造诣高、教学科研经验丰富的优秀教师担任青年教师的导师,对青年教师(含辅导员,下同)进行指导和培养,使其尽快达到学校教育教学和科研工作的要求。

第三条  青年教师导师制是教师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各学院要重视和加强对青年教师培养工作的领导,切实落实青年教师导师制度,并以此作为对各学院绩效考核的重要指标之一。

第四条  教务处、科技处、学工处分别负责对青年教师导师制实施过程中的教学、科研、带班工作情况进行检查。

第五条  人事处负责青年教师导师制的管理协调、组织考核以及建档等工作。

第六条  各学院负责落实和管理本学院的青年教师导师制工作。包括及时为培养对象或拟补充的对象选定指导教师;要求导师在规定的时间内制定培养计划并负责审核批准计划,督察执行情况;对因各种原因不能继续履行导师职责的人员,各学院要及时做出调整安排,并报学校人事处备案等。

第二章  指导教师

第七条  指导教师应具备的条件

忠诚党的教育事业,治学严谨,具有良好的师德;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好,学术水平高,科研能力强,有较强的指导能力;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

指导教师原则上由本学科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在职专任教师或中青年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经验丰富的辅导员担任。

第八条  聘请指导教师的程序

(一)制定计划:各学院制定切实可行的青年教师培养计划,择优选定指导教师。

(二)签订协议:聘请学院与指导教师签订责任书,明确工作职责、待遇和考核要求。

第九条  指导教师的职责

(一)关心青年教师思想修养,通过言传身教帮助青年教师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价值观、人生观、教育观和为人民教育事业献身的理想,帮助青年教师树立高尚的师德,培养青年教师严谨踏实、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爱岗敬业的精神。

(二)本着“教书育人,言传身教”的原则,对青年教师进行全面指导,协助青年教师制定培养计划,提出培养措施和目标。在指导期内使青年教师达到较好的教学水平。

(三)通过课堂教学示范,使青年教师掌握课堂教学的基本方法、要求和标准。

(四)根据青年教师的专业方向以及承担的教学任务,指导青年教师制作课件、撰写教案和讲稿;每学期深入所指导的每位青年教师任教的课堂(实验室)听课不少于5学时;组织并指导青年教师认真参加辅导、答疑、批改作业;指导青年教师认真参加实验、实习等教学环节。

(五)在听课、试讲的基础上,负责向学院提出被指导的青年教师是否具有上讲台能力、试用期考核等意见,对达不到培养要求的青年教师提出调整意见。

(六)加强对青年教师的科研指导,有针对性地协助青年教师拟定切实可行的科研计划,指导青年教师开展有关科研工作,如参编教材、课题申报及研究和论文的撰写等。

第十条  每位导师每轮最多可指导3名青年教师。在征得双方同意后,由学院统一将每位青年教师的培养计划报人事处备案。

第三章  青年教师

第十一条  接受导师培养的青年教师范围:

(一)进校不满2年的专任青年教师(含无教学经历的高层次人才)。

(二)讲师以下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任青年教师。

(三)其他经教务处或学工处、学院共同认定需要接受指导的青年教师。

第十二条  接受导师培养的青年教师职责

(一)尊重指导教师,虚心求教,积极主动地争取指导教师在思想、业务上的指导,主动向指导教师汇报在教学工作中的思想情况、教学情况和业务进修情况。

(二)认真参加各类教育教学培训,完成导师指定的课程选修、理论学习、科学研究(含教学研究)或社会实践等任务。

(三)在导师指导下,熟悉掌握教学过程各环节的基本规范和要求,掌握所承担讲授课程的教学目标和内容,学会根据教学大纲组织教学内容,选定参考教材。

(四)学习导师的教学科研经验,掌握教学科研的方法。每学期旁听导师或导师安排教师的课堂教学不少于10学时,并做好听课小结;积极参与导师科研项目、教材编写、课件制作、课题申报和研究及论文的撰写等,指导期内须在公开刊物上,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公开发表至少1篇教学、科研论文,参加申报一项课题。

(五)导师制期满,青年教师需提交一份教学工作总结,经指导教师审阅签字后连同《湖北医药学院青年教师导师制培养考察表》、听课记录一起交学院审核、存档,作为年终考核的依据;接受学院安排的各种教学测评和考核。

(六)对不能认真接受导师制继续教育的人员,或实行导师制后仍不能履行教师职责的人员,学校将做出调离教师岗位或辞退等处理。

第十三条  青年教师接受导师指导和培养的时间一般不少于10个月。

第四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四条 青年教师所在学院和指导教师,应针对青年教师的实际情况制定个性培养计划,填写《湖北医药学院青年教师导师制培养考察表》。

第十五条 青年教师在导师指导下完成培养计划后,由学院组织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培养计划完成情况,教学工作情况(含教案、讲稿、PPT制作等),试讲记录,教学效果(课堂教学评估成绩或学生对教学的反映),参加社会实践和科学研究情况,个人总结等。

第十六条 学院聘请至少三位教师组成考核小组,对青年教师导师制培养工作进行验收。其主要程序为:

(一)随堂听课一次,对青年教师课堂教学效果给出评价意见。

(二)举行考核答辩会。导师介绍培养过程,青年教师汇报培训体会与收获,考核小组专家提问,青年教师答辩。

(三)考核小组经评议后确定考核成绩。

(四)教务处、科技处、学工处审核青年教师教学、科研、带班等业务水平。

(五)学院将考核意见报学校人事处备案。

第十七条 考核成绩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类,根据学院青年教师考核办法,优秀比例控制在20%以内。学校根据考核结果按优秀每人20标准学时、合格每人15标准学时计算指导教师的工作量,作为职称和岗位评聘中教学工作量,同时由院系根据考核情况和当年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确定一定的奖励标准。按优秀每人40标准学时、合格每人30学时计算青年教师的工作量,作为职称和岗位评聘中教学工作量,不纳入绩效。

第十八条  考核不合格的教师,当年年终考核不得评为优秀,教务处、学工处、人事处要协同学院及指导教师分析原因,作出延长指导期限或调整岗位等处理。其中尚在试用期的新职工,该项考核结果将作为试用期考核结果的重要参考。

第十九条  青年教师的考核成绩,将作为青年教师的一项重要考核内容,记入其个人培训档案,并作为青年教师职务晋升、岗位聘任和参加继续教育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条  从2016年起,完成指导青年教师的工作经历将作为专任教师评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条件,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同时作为教授、副教授聘期内应履行的岗位职责之一。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辅导员的导师制可由学工处参照本规定另行制定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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