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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医药学院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实施细则
2023-10-17 14:35  人事处   (点击: )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增强教师的责任感、使命感、荣誉感,规范职业行为,明确师德底线,引导广大教师努力成为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好老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和《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湖北医药学院全体教职员工,包括以湖北医药学院名义从事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工作的兼职教师、访问学者和进修教师等人员。

第二章  基本职业行为准则

第三条 坚定政治方向。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不得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第四条 自觉爱国守法。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守宪法原则,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第五条  传播优秀文化。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真善美,传递正能量;不得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第六条  潜心教书育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因材施教,教学相长;不得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第七条  关心爱护学生。严慈相济,诲人不倦,真心关爱学生,严格要求学生,做学生良师益友;不得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宜。

第八条  坚持言行雅正。为人师表,以身作则,举止文明,作风正派,自重自爱;不得与学生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严禁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第九条  遵守学术规范。严谨治学,力戒浮躁,潜心问道,勇于探索,坚守学术良知,反对学术不端;不得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或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第十条 秉持公平诚信。坚持原则,处事公道,光明磊落,为人正直;不得在招生、考试、推优、保研、就业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第十一条 坚守廉洁自律。严于律己,清廉从教;不得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不得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第十二条 积极奉献社会。履行社会责任,贡献聪明才智,树立正确义利观;不得假公济私,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第三章  职业道德失范行为

第十三条  教育教学方面的失范行为包括:

(一)讲授或宣传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违背宪法法律、歪曲党的历史、危害国家安全、破坏民族团结的内容;

(二)讲授或宣传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或社会公序良俗的内容;

(三)宣扬宗教,或引导诱惑学生加入宗教组织;

(四)违反教学纪律,发生教学事故。

第十四条  学术研究方面的失范行为包括:

(一)伪造学术经历、学术成果、实验数据、学术鉴定、证书以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

(二)抄袭、剽窃、侵吞或篡改他人学术成果、学术观点、实验数据、调查结果等;

(三)在未实际参与的论文、论著、专利、奖项中署名,或未经被署名人同意而署其名,或代他人撰写成果;

(四)滥用学术声誉,利用自身学术地位,出于恶意目的压制或对其他学术人员作出明显不当的学术评价。

第十五条  管理服务方面的失范行为包括:

(一)缺乏服务意识,态度冷漠,敷衍塞责,推诿扯皮;

(二)缺乏大局意识,利用公共资源谋求个人或小团体利益;

(三)缺乏开拓意识,安于现状,不思进取,得过且过;

(四)缺乏实干精神,形式主义严重,铺张浪费,做表面文章,不求实效。

第十六条  师生关系方面的失范行为包括:

(一)因民族、种族、性别、财产状况、宗教信仰、婚姻、身体等因素歧视学生;

(二)要挟或威胁学生,向学生或家长索取或变相索取财物,接受有利益关系的在校学生或其家长的财物;

(三)对学生实施性骚扰行为;

(四)与有利益关系(包括考试、授课、指导、评价、监督等)的在校学生发生恋爱或不正当关系;

(五)强制学生完成与学业发展需要无关的事务。

第十七条  同事关系方面的失范行为包括:

(一)因民族、种族、性别、财产状况、宗教信仰、婚姻、身体等因素歧视同事;

(二)干扰或妨碍同事开展正常的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工作;

(三)伪造证据,对同事进行恶意举报或造谣、中伤他人;

(四)对同事实施性骚扰行为或与同事发生不正当关系;

(五)恶意泄露他人隐私。

第十八条  与学校关系方面的失范行为包括:

(一)影响学校教育教学、学术研究、日常管理的正常工作秩序;

(二)违规占用学校的有形或者无形资产、资源,破坏学校设备、设施;

(三)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管理服务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四)在招生、招聘、考试和学生入党、推优、推免等工作中徇私舞弊;

(五)有违社会公序良俗,对学校声誉产生影响的行为;

(六)以个人或湖北医药学院名义发表不恰当言论。

第十九条  国家法律法规或学校规章制度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职业道德失范行为处理

第二十条  学校建立教师职业道德和纪律委员会,负责对教师在学术道德和职业操守等方面的评价,受理针对师德师风方面的举报投诉,并根据情况开展立案调查和提出处理建议等。委员会构成为:党委书记、校长共同担任主任委员,分管教师工作部校领导为副主任委员,成员由教授代表和各学院、各单位负责人组成,办公室设在教师工作部。

第二十一条 各学院要严格落实师德建设主体责任,建立完善学院党政齐抓共管、教师自我约束的工作机制。分党委书记和学院院长抓师德同责,是学院师德建设第一责任人。学院行政主要负责人对本学院师德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学院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也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第二十二条  教师要自觉加强师德修养,严格遵守师德规范,严以律己,为人师表,把教书育人和自我修养结合起来,坚持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以德育德。发生师德失范行为,本人要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三条 对教师职业道德失范行为实行“一票否决”。教师出现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其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担任研究生导师的,还应采取限制招生名额、停止招生资格直至取消导师资格的处理。以上取消相关资格处理的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情节较重应当给予处分的,还应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需要解除聘用合同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应当依据《教师资格条例》报请主管教育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  对教师职业道德失范行为的处理,要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二十五条  党委教师工作部、相关职能部门和各二级单位应依据本规范认真做好职业道德失范行为受理与调查处理机制,明确受理、调查、认定、处理、复核、监督等处理程序。在教师职业道德失范行为调查过程中,应听取教师本人的陈述和申辩,同时当事各方均不应公开调查的有关内容。教师对处理决定不服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复核、申诉。对教师的处理,在期满后根据悔改表现予以延期或解除,处理决定和处理解除决定都应完整存入个人人事档案。

第二十六条  学校师德师风建设要坚持权责对等、分级负责、层层落实、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原则。对于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职责权限和责任划分进行问责:

 (一)师德师风制度建设、日常教育监督、舆论宣传、预防工作不到位;

 (二)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

 (三)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

 (四)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

 (五)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二十七条  教师出现职业道德失范问题,所在院(系)行政主要负责人和党组织主要负责人需向学校分别做出检讨,由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进行问责。

第二十八条  教师出现师德失范问题,相关单位需向党委教师工作部做出说明,并引以为戒,进行自查自纠与落实整改。如有单位反复出现师德失范问题,单位负责人需向学校做出检讨,并在教师工作部督导下进行整改。

 

第二十九条  本规范由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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