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工伤?
工伤,又称“职业伤害”“工作伤害”,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与职业责任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事故伤害和职业病伤害。
二、什么是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是通过社会统筹的办法,集中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对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遭受意外伤害或职业病,并由此造成死亡、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予劳动者及其家属法定的医疗救治以及必要的经济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三、工伤保险费由谁缴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都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参加工伤保险,按照不同的行业费率为本单位的全部职工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未参保或参保未缴费其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费由单位缴纳,个人不缴纳。
四、建设施工领域按项目参保如何办理?
建筑业及其他领域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为从事建筑施工的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在项目开工前,该项目的经办人持“公司营业执照”及复印件,“建设工程项目中标通知书”(或工程交易单)到市民服务中心一楼人社综窗办理参保手续,按照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总造价低于10亿元的,费率为1.2‰;总造价在10亿元至50亿元的,费率为1‰;总造价在50亿元以上的,费率为0.8‰)缴纳保险费,咨询电话8465553。
建筑施工企业在新系统(银海系统)参保的项目工程有新人员进驻时,要及时通过网办系统将新增人员备案到项目下。老系统(金保系统,2021年10月前)参保的项目对于各批次使用的建设工人特别是农民工的仍然按照入场时就发送名单到经办机构邮箱(gsk8629011@163.com)的方式证明参保关系。入场名单包含以下信息: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工种、入场时间、出场时间。
注:对于新系统上线之前已经参保登记并且缴费的工程项目,通过邮箱及时传递入场名单,且发生工伤后需在市民服务大厅人社综窗将工伤职工备案在项目下;对于新系统上线后参保缴费的工程项目,通过湖北政务网将各批次使用的农民工信息备案至系统内;人员名单在发生工伤前应当按规定提交,以免影响后期费用核销及待遇申领。
五、在同一单位多次发生工伤,应该怎么办?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一) 人社部发〔2013〕34号第十条规定: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期间多次发生工伤的,符合《条例》第三十六、第三十七条规定领取相关待遇时,按照其在同一用人单位发生工伤的最高伤残级别,计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六、发生工伤方面的劳动争议,应向哪里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发生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七、为职工购买商业保险还需要缴纳工伤保险吗?
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是用人企业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不能由职工和用人单位协商排除用人单位的法定缴纳义务。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系倡导性要求。认定工伤并不以用人单位是否缴纳工伤保险费为前提。职工获得用人单位为其购买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赔付后,仍然有权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职工在被认定为工伤后,由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八、骗取工伤保险待遇,有哪些法律责任?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规定,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市人社局工伤科和市社保局工伤科室职能划分?
市人社局工伤科:负责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电话:8666373(受理资料窗口:市政务大厅一楼B82、B83)
市社保局工伤待遇核付科:负责工伤事故备案登记(工伤事故报案)、工伤住院(门诊)费用报销、伤残待遇及工亡待遇申请、二次住院申请、工伤康复申请及费用报销、辅助器具申请及费用报销。电话:8415003(受理资料窗口:市政务大厅一楼B84窗口)
十、发生工伤了怎么办?
用人单位应当于事故发生后或者接到职业病诊断书24小时内(异地3日内)进行工伤事故备案(工伤报案)。
注意:工伤事故备案时先分清企业单位类别,
按五险参保的企业单位社保经办人在湖北政务服务网进行工伤事故备案。
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建筑施工单位通过QQ群文件进行工伤事故备案。
1、按五险参保的企业在湖北政务服务网进行工伤事故备案方法:加QQ群(十堰市城区工伤待遇核付群686375651)在群文件查看《工伤事故备案流程指南》,进行工伤报案。
2、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建筑施工单位通过QQ群文件进行工伤事故备案方法:搜索QQ群:按项目参保工伤待遇核付工作群463043738,在群文件下载《项目工伤报案表》。填写报案信息并上传至群文件,向市社保局工伤待遇核付科报案,信息上传成功视为报案成功,无需工作人员回复。
其次,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工伤认定,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到十堰市政务服务中心大厅人社工伤窗口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资料。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以下称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企业注册地所在辖区(张湾、茅箭、白浪开发区、武当山特区)的区级人社局工伤股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资料。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时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其间发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最后,核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在人社局工伤科做出认定结论之前,单位或职工缴纳押金入院治疗,费用不结算。待人社局工伤科做出认定结论以后,参加了工伤保险并在发生工伤当月按时足额缴费的工伤职工,持工伤认定书、社会保障卡在医院进行联网结算。
凡是符合“三大目录”(药品、诊疗项目、服务标准)规定的,均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自费部门及因过度治疗、虚假治疗、冒名治疗等情况发生的费用工伤基金不予支付。
十一、申请工伤认定需要提交什么资料?
申请工伤认定需要提交如下材料:1、工伤认定申请表;2、用人单位营业执照;3、伤者本人身份证;4、门诊病历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5、初次医疗诊断报告;6、劳动合同;7、事发现场视频(若现场确无监控或处于监控死角,可提供事发后,能看清受伤职工在单位内部其它区域行走的视频);8、事发现场2人以上证人证言及证人身份证复印件;9、事发当月的工作打卡考勤记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还应当分别提交相应证据:
(一)受伤害职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
(二)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人民法院生效裁决文书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证明;
(三)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负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有权机构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结论性意见或者人民法院生效裁决文书,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四)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有权机构出具的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证明;因发生事故下落不明,提出因工死亡认定申请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法律文书;
(五)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市人社局工伤保险科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要求,属于管辖范围且在受理时限内的,人社部门应当受理,并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
工伤认定业务咨询电话8680209,工伤鉴定业务咨询电话8666373。
十二、不予认定工伤的情况有哪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社部门依法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一)超出工伤认定受理时限的;
(二)超出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管辖范围的;
(三)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补正的,且超过工伤认定受理时限的;
(四)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情形的;
(五)申请人就已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同一事故伤害或职业病情形提出申请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十三、什么是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如何办理?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继续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停工留薪期应连续计算,包括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
工伤职工申请确定停工留薪期,应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或者休假证明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该诊断证明或者休假证明报送所在单位。用人单位在收到停工留薪期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根据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或者休假证明,对照《湖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鄂人社发〔2010〕53号),确定停工留薪期,并自确定停工留薪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停工留薪期确认通知送达工伤职工。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用人单位确定的停工留薪期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该停工留薪期确认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确认停工留薪期。
停工留薪期满,因伤情尚未稳定或未痊愈,不能恢复工作,需要延长停工留薪期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应在停工留薪期满前5个工作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并提交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或者休假证明,经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延长停工留薪期。未在停工留薪期满前向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的,停工留薪期到期终止。
十四、旧伤复发、二次及以上治疗、转诊或转院,异地就医,长期门诊治疗怎么办?
若首次治疗结束后,后续因病情变化或体内植入的有内固定材料等需要进行二次手术或需要转诊转院的,则需要进行二次以上或转院申报审批。在就诊医院进行网上申报,审批通过后,后续的治疗费用由工伤基金支付。如果是结束急性临床治疗后伤情稳定,但仍有持续的功能障碍影响生活自理及劳动能力,且具有恢复潜力及康复价值,则可以申请工伤康复,符合条件的康复的费用也是由工伤基金支付的。
十五、工伤康复如何办理?
工伤职工需要进行康复治疗的,由工伤定点康复机构出具康复治疗方案(一式两份),康复治疗方案包括康复对象姓名、伤情基本情况、目前功能评估情况、康复治疗项目、所需康复期限、预期效果、康复治疗费用等内容,并由医生签字,医院盖章。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向劳动鉴定委员会提出康复申请,应提交《工伤康复申请核定表》(一式两份)、认定工伤决定书复印件、职工身份证复印件、治疗工伤的医疗资料、康复治疗方案,劳动鉴定委员会指定专家评审是否具备康复价值,经审核确认可以康复的,到本市工伤协议康复机构就医,并由康复机构出具康复方案,跟踪反馈康复效果,具体到十堰市政务服务中心大厅人社工伤窗口提交康复申请资料。目前本市工伤定点康复机构有两家:十堰市太和医院东院区,艳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十堰市武当康复医疗中心)。业务咨询电话:8666373
十六、怎么申请劳动能力鉴定?鉴定事项有哪些?
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由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可到十堰市政务服务中心大厅人社工伤窗口办理。
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工伤职工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并对下列事项进行技术确认或者鉴定:
(一)工伤职工劳动能力等级鉴定;
(二)疾病与工伤因果关系鉴定;
(三)停工留薪期延长确认;
(四)康复性治疗确认;
(五)辅助器具配置确认;
(六)生活护理等级确认;
(七)旧伤复发确认;
(八)供养亲属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劳动能力鉴定事项。
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的劳动能力初次鉴定、复查鉴定。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对初次鉴定或者复查鉴定结论不服提出的再次鉴定。
十七、申请劳动能力鉴定需要提交哪些资料?
申请人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应当填报《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认定工伤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
(二)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案/病历材料以及职业病患者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工健康体检报告;
(三)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四)有关部门处理与工伤有关的案件时,根据规定提出委托鉴定的,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委托鉴定函及相关鉴定材料。
(五)委托律师或他人提交鉴定申请材料的,应出具授权委托书原件、律师执业资格证复印件(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六)用人单位名称变更的,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准予变更通知书或设立新单位的文件依据。
(七)初次鉴定结论作出一年后申请复查鉴定的,须未领取过一次性工伤待遇,并提供有效的初次鉴定结论书、初次鉴定结论作出后工伤伤情发生变化的病历资料。
(八)申请停工留薪期延长确认的,应在已确认的停工留薪期满之前提出申请,并提供用人单位出具的《湖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确认通知书》(或确定停工留薪期的鉴定结论)及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或休假证明。
(九)申请供养亲属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的,须提供被鉴定人身份证复印件、被鉴定人与因工死亡职工关系证明、被鉴定人完整病历资料及最新诊断结论。
十八、对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有争议如何处理?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湖北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湖北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十九、工伤保险待遇有哪些?
职工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报经办机构同意,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职工的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及生活护理费;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
(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二十、经劳动能力鉴定后享受哪些待遇?
(1)符合劳动能力障碍等级1-10级的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2)工伤1-4级和5-6级可按月领取伤残津贴。其中5-6级伤残津贴为用人单位支付。工伤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符合生活自理障碍的享受生活护理费。
(4)工伤5-10级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享受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
上述各项待遇均由用人单位到市社保工伤科窗口(市政务大厅一楼B84号窗口)办理申报审批手续。具体详见附表。
二十一、申报工伤医疗费所需资料有哪些?
(1)工伤医疗费申报审批表(可到市社保局工伤窗口B84号领取)。
(2)工伤认定文件。
(3)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开据的医疗费用原始发票。
(4)机打出院小结,并加盖有科室印章和科室主任的签字。
(5)住院一日清单,须经伤者本人或护理人员签字的。
(6)工伤职工的身份证/社保卡(医保卡)复印件。
因交通事故等第三方造成的工伤申报工伤医疗费除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供下列资料:
(1)因交通事故造成工伤的需提供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原件。
(2)司法文书。包括:通过仲裁程序的需提供劳动仲裁裁决书;通过诉讼程序的需提供人民法院判决书、调解书、执行文书(原件)等。
(3)社会治安、民事原因造成的工伤需提供公安机关的文书材料(原件)。
(4)因交通事故造成工伤的需要提供商业保险公司赔偿单据。
二十二、申报伤残待遇所需资料有哪些?
(1)工伤保险待遇申报审批表(市政务大厅一楼B84窗口);
(2)工伤职工的身份证或社保卡(医保卡)复印件、工伤认定、鉴定书复印件;
(3)申报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的需提供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原件;(需注意的是在劳动能力鉴定未做出结论之前,单位不得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待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出来后,单位方能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并将其社保关系由单位减出,申报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时其工伤保险参保状态需为暂停状态,否则无法拨付。在单位办理退休手续之后不能申报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4)交通事故或有第三方造成工伤的需提供双方或单方赔偿协议;商业保险公司赔偿单据。
二十三、申报工亡待遇需要哪些资料?
(1)“工伤保险待遇申报审批表”(市政务大厅一楼B84窗口);
(2)工亡职工的身份证或社保卡复印件、工伤认定书复印件、死亡证明;
(3)交通事故等第三人造成工亡的需提供双方或单方赔偿协议;商业保险公司赔偿单据;
(4)享受抚恤金待遇的人员,提供个人承诺书证明其无固定收入、无劳动能力、无不符合享受抚恤金待遇的其它情况(在读研究生或军校学生不能享受抚恤金待遇)。
二十四、工亡职工的直系亲属享受哪些待遇?
(1)丧葬补助金(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3)供养亲属抚恤金
1-4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只支付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工亡职工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一项。
具体标准(见附表),由用人单位到市社保局工伤待遇核付窗口(市政务大厅一楼B84窗口)办理。
二十五、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条件是什么?
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工亡职工配偶或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3)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4)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5)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6)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二十六、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在什么情况下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
(1)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就业或参军的;
(3)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4)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5)死亡的。
二十七、辅助器具怎么配置?
经十堰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配置辅助器具的,或需维修、更换辅助器具的,均由用人单位到市社保局工伤待遇核付科窗口(市政务大厅一楼B84窗口)办理配置(维修、更换)审批手续后,再到指定配置协议机构配置辅助器具,配置完毕后提供发票进行申报核销。
附件:1、工伤保险待遇一览表
2、十堰市工伤保险定点医疗、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机构
3、十堰市社保局工伤保险医疗费用审核服务项目工作流程图
4、十堰市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流程图
5、十堰市社保局工伤保险待遇审核服务项目工作流程图
附表1:工伤保险待遇一览表
待遇项目 |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
|
用人单位支付 |
医疗 (康复) 费用 |
门诊医疗费用 |
符合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住院服务标准的费用 |
按月发 放伤残 津贴 |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住院医疗费用 |
辅助器具配置费 |
(按照协议标准) |
住院伙食补助费 |
市内20元/工伤职工每天 |
转外就医的食宿费 |
按省文件规定标准核销 |
转外就医的交通费 |
按省文件规定标准核销 |
一 至 十 级 伤 残 待 遇 |
级别 |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
按月发放伤残津贴 |
用人单 位难以 安排工 作的按 月% |
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单位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支付(月) |
发生工伤前工伤职工本人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的(月) |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发生工伤前本人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的% |
1级 |
27 |
|
90 |
|
|
|
2级 |
25 |
|
85 |
3级 |
23 |
|
80 |
4级 |
21 |
|
75 |
5级 |
18 |
22 |
|
70 |
|
34 |
6级 |
16 |
18 |
|
60 |
|
28 |
7级 |
13 |
12 |
|
|
|
20 |
8级 |
11 |
10 |
|
|
|
16 |
9级 |
9 |
8 |
|
|
|
12 |
10级 |
7 |
6 |
|
|
|
8 |
护 理 费 |
生活完全 不能自理 |
市城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 |
|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
市城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 |
|
生活部分 不能自理 |
市城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
|
工 亡 待 遇 |
丧葬补助金 |
上年度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个月 |
|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
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
|
抚恤金 |
配偶每月按工亡职工发生工亡前本人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的40% |
|
其他每人每月按工亡职工发生工亡前本人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的30% |
|
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按工亡职工发生工亡前本人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的30%的基础上增加10% |
|
附表2 : 十堰市城区工伤保险协议机构名单
序号 |
单位名称 |
地 址 |
经营性质 |
医疗协议机构 |
1 |
太和医院 |
十堰市人民南路32号 |
公立 |
2 |
人民医院 |
十堰市朝阳中路39号 |
公立 |
3 |
市妇幼保健院 |
十堰市茅箭区林荫大道256号 |
公立 |
4 |
十堰市中医医院 |
十堰市丹江路1号 |
公立 |
5 |
十堰市铁路医院 |
丹江口市六里坪镇大柳树村3组 |
公立 |
6 |
西苑医院 |
十堰市张湾区西城路271号 |
公立 |
7 |
十堰市中西医结合医院 |
十堰市汉江路221号 |
公立 |
8 |
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医院 |
十堰市武当山特区太和路6号 |
公立 |
9 |
国药汉江医院 |
湖北省十堰丹江口市大坝一路11号 |
公立 |
10 |
茅箭区医院(第四人民医院) |
十堰市茅箭区武当路76号 |
公立 |
11 |
十堰市经济开发区人民医院 |
十堰市白浪中路103号 |
公立 |
12 |
十堰市友好医院有限公司 |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南路69号 |
民营 |
13 |
十堰向氏骨科医院 |
十堰市茅箭区北京南路5号 |
民营 |
14 |
十堰人和医院 |
十堰市白浪中路13号 |
民营 |
15 |
张湾区花果街办花果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十堰市花果街办宁夏路6号 |
公立 |
16 |
蓝山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十堰市阳光蓝山郡18号 |
公立 |
17 |
国药东风总医院 |
十堰市大岭路16号 |
公立 |
18 |
国药东风茅箭医院 |
十堰市茅箭区东风大道12号 |
公立 |
19 |
国药东风花果医院 |
十堰市新疆路39号 |
公立 |
|
|
|
|
|
|
|
|
康复协议机构 |
20 |
太和医院东院区 |
十堰市浙江路北50米 |
公立 |
21 |
十堰市武当康复医疗中心 |
十堰市车城南路8号 |
民营 |
辅助器具配置协议机构 |
22 |
十堰市佳乐舒康复器具有限公司 |
十堰市丹江路1号 |
民营 |
23 |
十堰博易扬假肢矫形康复器具有限公司 |
十堰市天津路78号 (市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9楼) |
民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