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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评审】湖北省正高职高级经济师、正高职高级统计师、正高职高级会计师、正高职高级审计师评审工作办法(试行)
2022-05-15 23:40  人事处   (点击: )

鄂职改字〔2005〕4号

各市、州、县、神农架林区人事局(职改办),省直各部门,各大型企事业单位:

现将《湖北省正高职高级经济师、正高职高级统计师、正高职高级会计师、正高职高级审计师评审工作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试行开展正高职高级经济师、正高职高级统计师、正高职高级会计师、正高职高级审计师的评审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全省要统一政策,统一组织,统一实施。各级人事(职改)部门和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坚持条件,保证质量,积极稳妥做好此项工作。试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向省职改办反映。

湖北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05年6月13日

湖北省正高职高级经济师、正高职高级统计师、正高职高级会计师、正高职高级审计师评审工作办法(试行)

为了切实贯彻全国、全省人才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调动广大专业技术人员为湖北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努力工作的积极性,结合我省实际,现制定我省正高职高级经济师、正高职高级统计师、正高职高级会计师、正高职高级审计师的评审工作办法(试行)如下:

一、评审范围

申报评审正高职高级经济师、正高职高级统计师、正高职高级会计师、正高职高级审计师的范围,主要是全省企事业单位在职在岗的高级经济师、高级统计师、高级会计师、高级审计师。

二、申报条件

申报正高职高级经济师、正高职高级统计师、正高职高级会计师、正高职高级审计师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身体健康,最近两年年度考核在称职以上。

2、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取得高级经济师、高级统计师、高级会计师、高级审计师任职资格并在高级经济(统计、会计、审计)师岗位工作五年以上。

3、外语、计算机、专业水平能力测试达到省里有关正高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规定要求。

三、评审条件

(一)专业理论水平

1、掌握系统扎实的专业知识,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熟悉和掌握本行业相关的专业知识;了解本专业科学研究的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跟踪本专业理论发展前沿。

2、具有较高的相关专业政策理论水平,掌握现代经济管理科学方法,熟悉与本专业有关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并能为本部门或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决策服务。

(二)专业工作能力和水平

l、具有本专业丰富的实践经验和工作经历,有组织、指导较大范围专业活动的能力。

2、在一个地区或部门担任学术技术带头人,或领导一个单位或部门的专业工作,能主持完成重大专业技术工作项目,解决重大疑难问题或关键性的业务问题;经营管理能力强,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具有较强的科研创新能力,能够主持完成重大科研活动并得到业内公认。

(三)业绩与成果

评审通过正高职高级经济师、正高职高级统计师、正高职高级会计师、正高职高级审计师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具备下列条件的三项以上:

1、在本专业岗位上作出显著成绩,获得厅(市、州)级以上专业综合性表彰。

2、获得国家级专业成果奖或省(部)级专业成果奖一等奖1项;或省(部)级专业成果奖二等奖2项;或厅(市、州)级专业成果奖一等奖2项或二等奖3项。

3、在公开出版的经济类刊物或相关刊物上发表独撰或作为第一作者的专业论文5篇以上,或公开出版独撰或作为第一作者的15万字以上专著1部。

4、主持完成重大经济(统计、会计、审计)科研课题或政策性研究课题,其中至少省(部)级2项或厅(市、州)级3项。

5、经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确认或组织专家委员会确认,所撰写的经济(统计、会计、审计)分析报告被采用后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其中,评审通过正高职高级经济师,其直接主持、承担过经济领域内大型项目的经济活动,连续三年创造利税达到500万元以上;评审通过正高职统计师,其所撰写的统计分析报告,被各级党政领导批示并采用后,创造直接经济效益达50万元以上或间接经济效益达100万元以上;评审通过正高职高级会计师,直接主持、承担的会计分析报告,创造直接经济效益达100万元以上或间接经济效益达200万元以上;评审通过正高职高级审计师,须主持过重大经济案件审计工作(或担任主审),审计结果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成为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案件审理的重要依据,挽回经济损失达100万元以上。

四、评聘工作管理

1、由省职改办组建湖北省正高职高级经济师、正高职高级统计师、正高职高级会计师、正高职高级审计师评审委员会及评委会办公室,评委会办公室在省职改办指导下具体承办评务工作。

2、为了确保评审质量,今年首批评审人员范围主要在企业;属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从严控制,原则上不予受理。今年申报评审人员的水平能力测试采取面试形式进行,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3、经评审批准获正高职高级经济师、正高职高级统计师、正高职高级会计师、正高职高级审计师任职资格的人员,属事业单位的,根据需要在核定的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内聘任,其工资待遇参照《关于享受正高职待遇高级工程师等人员工资待遇问题的处理意见》(鄂人薪函〔2004〕11号)的规定执行。属企业(含非公有制单位)人员可根据本单位需要自主聘任,待遇按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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