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医药学院服务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

发布者:人事处发布时间:2026-06-30浏览次数:1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切实做好新时代人才工作,全面贯彻中央和湖北省委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大力推进人才强校战略,以高层次人才工作推动学校高质量发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服务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以优化服务制度为保 障,以增强服务水平为关键,构建学校党委总揽全局、人事部门牵头抓总、相关部门和二级学院各司其职的人才服务工作格局,为人才提供全方位、多层次、精准化服务,营造人才专心工作、舒心生活、潜心研究的良好环境,激发人才活力。

第三条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具体领导开展人才服务工作,主要负责人才服务工作的协调管理和督促检查,确保服务高层次人才落地见效。

第二章 服务对象和范围

第四条服务对象主要包括在校工作的下列人员:

学校引进的第一至第六层次人才。

入选国家级和省级人才项目的各类人才。

学校自主选拔培养的各类人才。

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创新创业、学科建设、社会服务等方面业绩突出的其他各类人才。

第五条服务范围主要包含高层次人才的安家费、人才启动金等费用的申请、发放和使用,科研实验室、办公设备的分配和管理,以及配偶工作安置、过渡住房、子女上学、人才公寓申请、十堰人才津贴申请、研究生招生等相关事项。

第三章 服务流程

第六条学校高层次人才的服务工作由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安排,人事处(人才办)及相关职能部门、二级学院具体组织实施,分类管理、各负其责。人事处(人才办)根据与各类人才签订的聘用协议书和党委政府、学校相关人才政策,明确各类人才的服务内容,根据人才反馈的需求,结合工作职责,及时反馈至相关部门。人事处(人才办)与相关部门按照服务事项归口,分头制定年度人才工作经费预算。

第七条建立高层次人才服务工作例会和联席会议制度,重点解决人才服务工作中的特殊问题。联席会议由学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召集,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二级用人单位负责人为联席会议成员。

第四章 职责及分工

第八条人事处(人才办)

服务事项:安家费、协调配偶工作安置、子女入学、十堰市人才公寓申请、十堰人才津贴申请、人才项目申报与管理、武当人才卡

人事处(人才办)做好“人才之家”管理,根据有关文件规定,按照工作流程,负责组织认定安家费,并与高层次人才签订聘用协议;协调落实子女入学、十堰市人才公寓申请、十堰人才津贴申请、人才项目、武当人才卡申报与管理;对符合配偶工作安置政策的协调解决高层次人才配偶工作安置。

第九条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

服务事项:人才启动金、创新能力提升

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根据人才启动金项目评审结果认定人才启动金项目资助额度,编制人才启动金项目年度预算,将其纳入学校预算管理,根据项目进展与学校经费预算额度分批拨付使用。落实青年科技拔尖人才培养计划和创新能力提升培训。

第十条资产管理处

服务事项:办公设备调配;实验设备采购

资产管理处在资产配置预算审核时优先满足引进人才办公用品需求,为引进人才开展科研工作提供便利与协助。落实设备采购工作,督促供货商及时完成引进人才所需办公用品和科研设备的安装调试工作,配合用人单位定期做好设备的维修检修工作,保障教学科研工作的有序开展。

第十一条后勤管理

服务事项1:科研实验室硬件条件改善

根据学校预算及高层次人才聘用协议需求,进行科研实验室硬件条件改善等。

服务事项2:过渡住房保障

后勤处根据学校高层次人才过渡住房情况,负责统筹管理全校过渡住房,负责过渡住房房源、过渡房入住、房屋维护维修、到期清退、租金收缴等管理。

第十二条生物医药研究院

服务事项:科研设备购置、科研平台服务

协调解决高层次人才科研设备购置申报、科研平台服务、职责内科研用房协调。

第十三条 保卫处

服务事项:保卫处协助高层次人才办理落户手续、车辆登记、暂住证办理等。

第十四条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服务事项: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为外籍人才来校工作提供相关政策咨询服务,办理外籍人才来华工作许可、居留许可、协助做好外籍人才在校工作期间的各类外事报送。

第十五条 教务处

服务事项:教务处协调解决高层次人才日常教学等工作。

第十六条财务处

服务事项:财务处负责优化高层次人才经费报销流程,并根据实际情况保障各项经费的拨付与落实。

    第十七条各用人单位、各附属医院

各用人单位要发挥服务人才的主体作用,要及时掌握高层次人才的思想动态和相关诉求,协调解决高层次人才遇到的困难。

第十八条第八至第十七条所述服务高层次人才事项之外的事项,按照工作职责或校领导签批意见或有关会议决定,由有关单位负责落实。

第十九条根据高层次人才需求,相关职能部门和用人单位协同配合,及时做好人才服务保障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学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