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医药学院外派挂职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者:人事处发布时间:2026-06-17浏览次数:1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外派挂职人员选派管理工作,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外派挂职人员为全职的学校在职职工。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外派挂职通常是指通过组织渠道,或个人联系纳入组织选派计划,将学校教职员工暂时外派挂职到上级(主管)部门、政府机构或行业协会(团体组织)从事行政管理、专项技术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 学校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对选派挂职的人员真正做到思想上重视、政治上关心、工作上支持、生活上照顾,切实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为其安心借调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二章 推荐选派

第五条 学校外派挂职人员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是:思想政治素质好,作风扎实,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一定的组织领导能力和专业知识,身体健康。

第六条 选派程序。派出单位安排本单位人员作为外派挂职人员的,经单位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报人事处备案。

派出单位需在学校范围内遴选外派挂职人员的,经单位分管校领导审批,分管人事工作的校领导同意后,由派出单位会同组织部、人事处等单位开展外派挂职人员的遴选工作。

遴选工作可采取组织提名,学校领导审核同意的方式进行,也可采用基层组织推荐与个人自荐相结合的方式产生初步人选,经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学校研究确定最终选派人员。

组织提名的,应事先征求相关人员所在单位和本人意见。如无特殊理由,单位和个人原则上应服从组织选派。

个人自荐的,需征得所在单位同意,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支持。

第七条  外派挂职人员需填写《湖北医药学院外派借调人员审批表》。外派挂职一年以内(含一年)由人事处报分管人事工作的校领导审批;外派挂职一年以上的由人事处审核后报校长审批。

第八条  经学校研究确定的最终外派挂职人选,无特殊原因不得随意调整。学校研究确定相关人员外派挂职而本人以各种理由拒不服从的,进行批评教育;经批评教育仍不服从组织决定的,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第三章 管理

第九条  学校外派挂职人员的日常管理,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工作职责和选派渠道不同,由派出单位具体负责,原则上谁选派、谁管理、谁负责。

第十条  外派挂职人员派出期间,实行派出单位和外派挂职单位双重管理。外派挂职人员在挂职期间根据需要转出党团组织关系,学校保留其所任职务(职级)和岗位。

第十一条  外派挂职人员妥善处理好外派挂职期间本人原应承担的各项工作,认真完成借用单位安排的各项工作,并经常主动与派出单位保持联系,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原则上每半年应向学校派出单位书面汇报工作一次。

第十二条  外派挂职人员需严格执行外派挂职单位的劳动纪律和工作纪律,请假需按规定办理手续。请假时间超过五天应在外派挂职单位和学校同时办理相关请假手续。请假超过规定天数或有迟到、早退、缺勤等情况按学校相关文件处理。

第十三条  外派挂职人员外派挂职期间要遵纪守法,不得有损学校利益和荣誉。要注意人身和财产安全。如在外派挂职期间因急诊就医的,应及时与学校人事处取得联系。

第十四条  外派挂职期限根据工作需要确定,一般不超过一年。人员外派挂职时间如需延长,应提前一个月提出申请,经审批同意后方能办理延期外派挂职手续。外派挂职人员超过外派挂职期限未回校上班者,按旷工处理。

第十五条  外派挂职至上级(主管)部门工作的,外派挂职期满回校工作时应有外派挂职单位的考核材料或评价意见。

第四章  待遇

第十六条  经批准外派挂职至国家有关部门、湖北省政府相关业务部门工作的正式职工,其待遇按以下规定执行:

1)非专任教师(含辅导员)的工资、津贴、绩效按原岗位发放;专任教师的工资、津贴、基础绩效等按所聘职称发放,奖励性绩效的发放标准为:助教比照正科、讲师比照副处、(副)教授比照正处。

2)按学校国内公务差旅费相关规定和标准,凭票据一年可报销四次派驻地至十堰的往返差旅费,按年度报销,附外派挂职审批单,部门负责人、分管校领导、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因工作需要回校的,按出差规定进行审批和报销。

3)外派挂职人员的住宿应接受外派挂职单位的安排,如需学校解决,按照从简节约原则就近租赁住房或入住宾馆。租赁住房或入住宾馆原则上应以学校的名义与租赁方(宾馆或中介结构)签订合同,核销时需提供学校抬头的正规发票和租赁协议或合同,由学校统一支付相关费用。外派初到派往地期间,可按标准核销五天以内酒店住宿费,作为租赁房屋临时性过渡期。相关费用按年度报销,附外派挂职审批单部门负责人、分管校领导、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

4)外派挂职期间的补贴实行包干管理,标准为:按照实际在外天数计算,省外每人每天120元;省内各地市州(除十堰市外)每人每天80元。领取外派挂职期间补贴需附外派挂职单位年度考核意见,由人事处及分管校领导签署明确意见后,按年度进行发放。

5)外派挂职人员可自愿选择购买人身意外伤害商业保险一份,保费限额一千元。

6)其它必需的公务支出须经派出单位或相关部门事先批准,方可报销。

第十七条  经批准外派挂职至十堰市政府相关业务部门(十堰市内)工作的正式职工,其待遇按以下规定执行:

1)工资、津贴、绩效等同上。

2)外派挂职期间补贴标准为:十堰市城区(茅箭区、张湾区)无补贴;十堰市所属县、市(丹江口市,含郧阳区)每人每天40元。领取外派挂职期间补贴需附外派挂职单位年度考核意见,由人事处及分管校领导签署明确意见后,按年度进行发放。

第十八条  外派挂职单位发放有补贴或劳务费用的,外派挂职人员应及时报告。外派挂职单位发放的待遇高于学校标准的,以外派挂职单位待遇为准,不再享受校内待遇。外派挂职单位发放的待遇低于学校标准的,由学校按照校内待遇核算补差。

第十九条  外派挂职人员在外派挂职期间可按规定参加学校的职务和职称晋升,外派挂职期间表现优秀的在同等情况下享受优先。借调人员借调经历按基层工作经历计算。

第五章  考核

第二十条 外派挂职人员外派挂职期间的平时考核,由外派挂职单位负责开展。外派挂职期满前,由学校派出单位会同外派挂职单位对外派挂职人员进行认真、全面的考核,写出考核材料,存入本人档案。

外派挂职人员外派挂职时间超过半年的,当年年度考核由外派挂职单位提供考核材料,派出单位确定考核等次。时间少于半年的,当年年度考核等次按学校年度考核规定确定。

第二十一条 外派挂职人员外派挂职期间的表现和考核结果作为评选先进、提拔使用、晋升职务职级的重要依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提拔使用有外派挂职经历并表现优秀的人员。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上级部门对外派挂职人员管理有其他明确要求的,按上级政策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学校授权组织部和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