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教师资格认定及教师资格证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湖北省<教师资格条例>实施细则》精神,以及省教育厅相关通知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修订本办法。
第一条 认定对象
学校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在职或拟聘专任教学人员、专职辅导员和附属医院临床教学人员(指附属医院正式在编在岗人员,由学校人事、教务部门纳入学校教师管理,近两年来承担有教学任务,系统讲授教学计划内一门以上课程,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职务或医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教学人员)。
第二条 认定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无刑事处罚记载,无违法行为,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思想品德良好,具有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能力。
(二)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附属医院临床教师应具备硕士及以上学历。
(三)教育教学能力应符合以下要求:
1.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并按照《湖北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面试及教育教学能力测试标准及办法》,通过学校专家审查委员会组织的测试。
2.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
3.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在学校指定的医院体检合格。省人民医院为疑义问题终检医院。
4.取得教育学、心理学合格证或者高校教师岗前培训合格证。
(四)具有博士学位申请者,可免试普通话和教育教学能力测试(面试、试讲)。
(五)学校附属医院临床教学人员,近两年来承担有临床教学任务,系统讲授一门以上课程,具体是指:
1.讲授的课程纳入学校教学计划,由教务处进课表管理。2.授课课时不能低于10学时。
3.有明确的授课班级和对象。
4.有教学大纲和教案,授课内容具体、完整、明确、详实。系统讲授课程的相关材料需经开课学院、学校教务处、人事处审核。
第三条 认定程序
(一)个人申请。
(二)教育教学能力测试。
(三)初步审查。各学院审查申请人材料,将通过初步审查的人员名单报人事处审查。
(四)学校认定。学校教师资格认定领导小组作出是否认定的结论。
(五)省教师资格认定中心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最终审查,做出是否认定的结论。
(六)办理资格证书。在省教师资格认定中心审查公示后,为符合教师资格认定条件的人员办理教师资格证书。
第四条 证书管理
(一)教师资格证书是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是持证人具备国家认定的教师资格的法定凭证。《教师资格证书》和省教育厅统一印制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按国家规定统一编号,加盖相应的教育行政部门公章、钢印后生效。
(二)因教师资格证书丢失、损坏而申请补发,办理程序及要求按《湖北省教师资格证书管理办法》文件执行。证书补发、换发受理具体工作时间及要求以省教育厅当年通知为准。
(三)连续两年未承担教学任务或被认定为教学事故责任人,暂未达到撤销教师资格的,学院可暂收回其教师资格证,报人事处备案。待重新安排教学任务,并经教学考核合格,报请学校同意后可申领教师资格证。
第五条 教师资格的丧失和撤销
(一)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持证人,由所在高校报请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法丧失其教师资格。丧失教师资格者,不能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二)对违反《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品行不良、影响恶劣的教师资格持证人和存在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行为或使用假教师资格证书的,由所在高校根据规定做好调查取证后,报请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法依规撤销其教师资格。被撤销教师资格者,自撤销之日起五年内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
第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七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