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医药学院高校教师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发布者:发布时间:2026-06-17浏览次数:15

    为规范教师资格认定及教师资格证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湖北省<教师资格条例>实施细则》精神以及省教育厅相关通知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修订本办法。

第一条  认定对象

学校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在职或拟聘专任教学人员专职辅导员和附属医院临床教学人员(指附属医院正式在编在岗人员,由学校人事、教务部门纳入学校教师管理,近两年来承担有教学任务,系统讲授教学计划内一门以上课程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职务或医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教学人员)。

认定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无刑事处罚记载,无违法行为,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思想品德良好,具有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能力。

(二)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附属医院临床教师应具备硕士及以上学历。

(三)教育教学能力应符合以下要求

1.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并按照《湖北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面试及教育教学能力测试标准及办法》,通过学校专家审查委员会组织的测试

2.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

3.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在学校指定的医院体检合格。省人民医院为疑义问题终检医院

4.取得教育学、心理学合格证或者高校教师岗前培训合格证

具有博士学位申请者免试普通话和教育教学能力测试(面试、试讲)。

学校附属医院临床教学人员,近两年来承担有临床教学任务,系统讲授一门以上课程,具体是指:

1.讲授的课程纳入学校教学计划,由教务处进课表管理2.授课课时不能低于10学时

3.有明确的授课班级和对象

4.有教学大纲和教案,授课内容具体完整、明确、详实。系统讲授课程的相关材料需经开课学院、学校教务处、人事处审核。

 认定程序

(一)个人申请

教育教学能力测试。

(三)初步审查。各学院审查申请人材料,将通过初步审查的人员名单报人事处审查。

(四)学校认定。学校教师资格认定领导小组作出是否认定的结论。

省教师资格认定中心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最终审查做出是否认定的结论。

办理资格证书。在省教师资格认定中心审查公示后,为符合教师资格认定条件的人员办理教师资格证书。

证书管理

(一)教师资格证书是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是持证人具备国家认定的教师资格的法定凭证。《教师资格证书》和省教育厅统一印制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按国家规定统一编号,加盖相应的教育行政部门公章、钢印后生效。

)因教师资格证书丢失、损坏而申请补发办理程序及要求按《湖北省教师资格证书管理办法》文件执行。证书补发、换发受理具体工作时间及要求以省教育厅当年通知为准。

连续两年未承担教学任务或被认定为教学事故责任人,暂未达到撤销教师资格的,学院可暂收回其教师资格证,报人事处备案。待重新安排教学任务,并经教学考核合格,报请学校同意后可申领教师资格证。

 教师资格的丧失和撤销

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持证人,由所在高校报请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法丧失其教师资格。丧失教师资格者,不能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对违反《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品行不良、影响恶劣的教师资格持证人和存在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行为或使用假教师资格证书的,由所在高校根据规定做好调查取证后,报请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法依规撤销其教师资格。被撤销教师资格者,自撤销之日起五年内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办法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