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首页
 首页  机构设置  政策法规  人才招聘  师资建设  人事劳资  师德师风  下载中心 
最新公告: · 湖北医药学院2023年面向社会专项公开招聘博士研究生公告    01/25      · 关于开展2023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05/04      · 【阳光人事】2023年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认定结果公示(二)    12/29      · 关于2023年校内专任教师选任结果的公示    12/27      · 湖北医药学院2023年度拟聘用人员公示(十二)    12/21
文章内容页
当前位置: 首页>>政策法规>>校内规章制度>>正文
湖北医药学院教职员工考勤管理暂行规定
2022-09-06 09:01  人事处   (点击: )

湖北医药学院教职员工考勤管理暂行规定

(修订稿)

为进一步规范人事管理,增强教职员工岗位责任意识,严格工作纪律,落实岗位职责,建立良好的教学、管理和服务秩序,保证学校的各项工作高效、有序运行,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规定的精神,结合《湖北医药学院章程》和学校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一、严格考勤管理

(一)考勤管理需坚持公开、公正原则,严肃认真,实事求是,对教职工病、事假及旷工等情况如实记载,并在规定时间内统计上报。对弄虚作假、瞒报漏报的行为,经核实后将追究考勤人和所在单位第一负责人责任。

(二)建立分级负责的考勤管理制度。教职工的考勤由单位第一负责人总负责, 以院系、部(处)、室为单位逐级考勤,层层负责。

(三)各单位指定专人负责做好每月考勤记录,考勤情况在部门内先行公示,并由单位第一负责人审批后,于次月月初报人事处。

(四)教职工考勤结果是年度考核、职务晋升、岗位聘任、工资晋级、绩效工资发放、解聘等认定的重要依据。

(五)全体教职员工应严格遵守考勤管理规定,因各种原因不能按时到岗工作的,均应按规定办理请假审批手续,未履行请假手续,无故缺勤者,按旷工处理。

(六)学校将按照《湖北医药学院考勤管理暂行规定》要求,不定期对各部门考勤工作进行检查、监督。

二、规范请假程序及审批权限

(一)教职工因事、因病或其它原因需要请假,除紧急情况(如急症住院)外,必须由本人提交申请,填写《湖北医药学院教职工请假审批表》,履行请假手续,不得采用电话方式或由他人代办。其中:请假7日及以内,由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批,人事处备案;请假7日以上,3个月以内,由所在单位负责人同意后,交由人事处审批,报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并交人事处备案。请假超过3个月以上,由所在单位负责人同意后,交由人事处审批,报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后报主要校领导审批并交人事处备案。请假时间结束应及时办理销假手续,人事处备案。

(二)对未履行请假手续,请假未获批准擅自离岗或假满逾期不归者,以旷工论处。

(三)各单位负责人应严格按照各自管理权限,做好教职工假期审批工作,对越权批假的,一概不予认可。

三、假期类别和规定

(一)带薪年休假

实行寒暑假制度的教职工不再享受年休假。不能实行寒暑假制度的教职工,如临床一线教师可按照临床医院休假制度执行。

(二)探亲假

实行寒暑假制度的教职工应当在休假期间探亲,不再执行探亲假制度。不能实行休假制的教职工,如临床一线教师可按照探亲假制度执行。

1.教职工夫妻两地分居的,每年给予探亲假一次,每次30天。

2.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年给予探亲假一次,每次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的,或者教职工自愿2年探亲一次的,可以2年给予探亲假一次,每次45天。

3.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予探亲假一次,每次20天。

4.探亲假不包括探望岳父母、公婆和兄弟姐妹;新婚后与配偶分居两地的,从第2年开始享受探亲假。

5.来校工作未满一年的教职工不享受本规定的探亲假。

(三)婚假

教职工请婚假须持结婚证办理,假期3天。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原则上婚假需在结婚登记起一年内申请。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四)丧假

教职工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子女、公婆、岳父母)去世,持亲属死亡证明办理,在省内办理丧事的,假期3天;在省外办理丧事的,假期7天,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五)生育假和护理假

1.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持生育住院单或出生证明办理。享受产假15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怀孕未满12周流产的,产假15-30天,怀孕12周以上28周以下流产的,产假42天。

3.生育假自批准休假之日起按照自然日连续计算,包含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

4.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其配偶享受15天护理假,休假时间不包含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职业假。护理假应当在当年内使用,不能结转到下一年度,可以一次性使用,也可以分次使用。

(六)育儿假

1.3岁以下婴幼儿父母每人每年享受累计10天育儿假,从子女出生之日起,按照自然年度计算。持子女出生证明或户口簿办理。

2. 育儿假不包含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职业假。

育儿假应当在当年内使用,不能结转到下一年度,可以一次性使用,也可以分次使用。

3.育儿假的期限按照当年内夫妻实有3周岁以下婴幼儿子女情形确定,不按照子女数量叠加享受。

(七)照顾失能或者患病住院老年人护理假

1.对赡养人、抚养人照顾失能或者患病住院老年人(父母、岳父母、公婆)的,每年给予护理时间10天。持地市级以上医院“病情证明”办理。

2.对独生子女照顾失能或者患病住院老年人的,每年给

予护理时间15天。

3.护理时间不包含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职业假。护理假应当在当年内使用,不能结转到下一年度,可以一次性使用,也可以分次使用。

(八)工伤假

教职工因公负伤,经劳动保障部门鉴定为工伤,且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必须休息治疗的,经批准按规定可享受工伤假。

(九)病假

1.教职工请病假:本人必须持地市级及以上医院“病情证明”办理请假手续。

2.请长期病假,假期中遇到的寒暑假不除外。

(十)事假

1.教职工请事假,一年内累计最多不得超过15天,其中,工作年限满一年不到五年的,假期不得超过7天;工作年限满五年的,假期不得超过15天。

2.一年内事假累计超过规定期限的,原则上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

3.事假年累计或连续超过90天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四、假期待遇规定

(一)探亲假

两地分居教职工探望配偶、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按财务规定标准核销。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付,超过部分按财务规定标准核销。

(二)婚假、丧假

在规定假期内的待遇不变,超过假期的按照事假处理并执行事假待遇。

(三)生育假、护理假、育儿假和照顾失能或者患病住院老年人护理假

此类假休假期间视同出勤,工资、奖金照发。

(四)病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

1.病假在2个月以内者,其基本工资全额发放,基础性绩效全额发放。

2.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月者,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放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10年的,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全额发放。从第3个月起,基础性绩效按照90%发放。

3.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放病假期间的工资: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放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的70%,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发放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的80%,工作年限满20年及以上的,发放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的90%。从第7个月起,基础性绩效按照70%发放。

4.全年累计请病假15天以内(含15天)发放全额奖励性绩效工资。全年累计病假16-30天,扣减一个月奖励性绩效工资;31-45天,扣减1.5个月奖励性绩效工资;46-60天,扣减2个月奖励性绩效工资,以此类推。

5.病假超过3个月的,除生活性福利待遇外,其它有关工作性补贴不能发放。如规范性津贴中工作性补贴部分,改革性补贴中的通讯补贴、交通补贴、公务交通补贴等。

6.病假超过6个月的,不进行年度考核,不能增加薪级工资。

(五)事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

1.在规定假期期限内基本工资照发,超过假期的,每日按月基本工资/21.5天扣减基本工资。

2.请事假每超过1天,扣减日基础性绩效工资。日基础性绩效工资=月绩效性绩效工资/21.75天。

3.全年累计请事假1天至3天者,发放全额奖励性绩效工资;4天至7天者,扣减一个月20%奖励性绩效工资;8天至15天者,扣减一个月50%奖励性绩效工资;16天-30天者,扣减一个月奖励性绩效工资;31天-60天者,扣减2个月奖励性绩效工资,以此类推。

五、旷工处理规定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处理:

1.未经请假或请假(续假)未经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

2.工作调动者,不按部门或组织规定日期到新的工作岗位工作者;

3.因公出差逾期不归,未办理请假手续者;

4.请假期满未办理销假手续者;

5.要求调动的教职工,在学校未批准前擅自离岗者;

6.校内私自调整聘任工作岗位者;

7.未经学校批准,因在校外从事兼职影响本职工作者;

8.教师未经批准不参加学校、院系、教研室组织的学习或其他集体活动者;

9.已办理保岗手续,毕业后逾期不归者,按旷工处理。

(二)旷工的处理

各单位做好旷工人员教育和管理工作,及时动员其返岗工作,对于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处分。

1.全年累计旷工3个工作日及以内,扣减一个月绩效工资(包含基础绩效和奖励性绩效)。

2.全年累计旷工3个工作日以上,扣减一个月全额工资并视情况给予行政处分。

3.全年累计旷工超过7个工作日的,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停发全年奖励性绩效工资。

4.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全年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解除聘用合同,给予辞退。

六、严肃考勤纪律要求

(一)对考勤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学校将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部门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情节严重者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处理。

(二)符合国家政策延迟退休的职工,在未办理正式退休手续前,一律按在职职工管理,必须严格遵守劳动、考勤纪律,一经发现有违纪现象,将追究部门和当事人责任。

(三)未尽事宜参照国家和湖北省相关政策执行,如遇政策调整,按上级文件执行。

七、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八、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其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关闭窗口

版权所有:湖北医药学院 人事处